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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港政告〔2009〕18号
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
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建禁养区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,保护饮用水源及重点流域的水质,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构建和谐社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、《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泉港区城市总体规划》等法律法规,划定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建、禁养区。现通告如下: 一、禁建区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;禁养区是指在禁建区的范围内划定的特定区域内不得饲养畜禽(除有权机关批准的例外)。 二、禁建区范围 1.饮用水源保护区,即菱溪、泗州水库库区及其最高水位线至分水岭陆域; 2.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区规划范围,即泉港区旅游规划划定的旅游区; 3.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,即城市建成区、建制镇的居民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; 4.各种水体功能区(含水库、溪流)400米内区域; 5. 国家、省或地方法律、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。 三、禁养区范围 1.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,即菱溪、泗州水库库区及其最高水位线至分水岭陆域; 2.旅游度假规划建设区,包括惠屿休闲娱乐区、岩山旅游风景区、泗州菱溪生态旅游区等规划区; 3.城市和集镇居民区,包括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、商业区、工业区、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; 4.历史文物保护单位,包括沙格灵慈宫、东岳庙、圭峰塔、天湖岩寺、笔架寺、地下党惠安县委三朱支部旧址(朱汉膺旧居)、闽林始祖等1处省级、44处市级、12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; 5.林业保护小区; 6.国家或地方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。 四、本通告中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,50头以上的牛,3000羽以上的鸡(鸭、鹅),500只以上的兔,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,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。 五、具体实施措施 1.本通告颁布后,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、扩建、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。 2.禁建区内原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,必须在2009年12月 31日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;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(户)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搬迁、关闭、拆除。逾期未治理达标或不搬迁、不关闭、不拆除的,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拆除。 3.各有关部门及乡镇(街道)对在禁建区边缘饲养畜禽的,必须加强引导和监管,防止形成新的多点连片达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,避免对禁建区产生新的污染。 4.禁建区外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,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,并配套相应的粪污消纳场所和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。 5.积极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,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,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。 6.建立公众举报制度,设立投诉电话(农业:969155、环保:12369),实行社会监督。 7.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九年九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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